更新时间:2022.06.16
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先合同义务的种类和形式有:诚信缔约义务、告知、协助、保护、保密等。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
劳务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是:一是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二是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生效之前,后合同义务是在合同终止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