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8
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为有约定按照约定,若是没有约定的,效力应当及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股权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是: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 3、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标的物种类不同; 2、是否移转占有不同; 3、公示方法不同; 4、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5、收取孳息的主体不同; 6、担保范围不同。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
质押债权转让的条件为转让的债权应当是根据当事人约定,债权的性质,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且债权进行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股权质押到期偿还债务可以约定自动解除,到办理股权质押的地方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如果同一个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与质权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权,则不论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另外,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是: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
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是: 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
股权质押流程有: 1、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3、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质押的内容: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在第2种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