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4
涉外离婚管辖法院的确定:对在国内无居所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国内有住所地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离婚,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得通过行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适用法律,必须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婚姻法的冲突。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
涉外离婚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如果协议选择了适用特定法律的,从约定。如果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同居并不是事实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被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事实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不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事实婚姻。
《民法典》规定离了婚再复婚时民政局不会收回离婚证,但是会标记离婚证作废,协议离婚应当度过冷静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可以立即复婚,因为结婚是没有冷静期的。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标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妻某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涉外婚姻的现象,说明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起诉方要先保留证据,了解房产归属,再考虑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国内法院是否有权管辖等问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接着再向管辖区的法院提交起诉
离婚后又复婚离婚协议是有效的。 男女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在办理过程中会将离婚协议书存档,一般只要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就是长期有效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自双方均领取离婚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