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2
被继承人有继承人且继承人继承了其遗产的,则由其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则以其遗产来偿还债务。
遗产分割未清偿债务的,法定继承人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先用其所得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遗产债务的清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遗产分割后对未清偿债务的处理方式如下: 1、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用其所得的遗产清偿债务,清偿不足时,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 2、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 遗产的分割
遗产债务的清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一、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二、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如果尚未到期的,也应当与到期的债务一并清偿。 三、交付遗赠。在债务偿还之后有剩余遗产的,才交付遗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有: (1)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
遗产分割完毕之后发现被继承人还有未清偿的债务应当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进行清偿,如果法定记得分割的遗产不足以清偿的,再由遗嘱继承人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清偿。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债务这样清偿: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法律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债务以所得遗产实际价
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一、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二、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如果尚未到期的,也应当与到期的债务一并清偿。 三、交付遗赠。在债务偿还之后有剩余遗产的,才交付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