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1
新婚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对于离婚的新规定有: 1、协议离婚新设离婚冷静期,为期一个月; 2、涉及房产权属认定,增强关于财产权的保护,以出资份额为认定基础,双方约定为补充,不以登记人为权属认定唯一依据; 3、其他新规定。
一、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构成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婚姻法》对于房产没有作出单独规定,相关司法解释有下列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关于离婚财产的规定有: 1、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自行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一方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只有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协议离婚的条件是: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须有离婚的合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诉讼离婚的条件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
新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有如下新规定: 1、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自行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一方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中关于房屋分割的规定是协议优先,没有协议的,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一方婚前贷款付首付买房,房屋产权归产权登记人,产权登记人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婚姻法已废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定结婚年龄,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结
我国的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作出了新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需要离婚的夫妻双方向其中一方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离婚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在收到离婚申请的三十天内,给予离婚双方撤回离婚申请的时间。等到三十天期满后,夫妻双方可以亲自到该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