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对称。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收集言词证据主要采取对人询问的方法。审查言词证据,应当考虑到提供言词证据者的各种
鉴定意见满足言词证据的基本特性,所以,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在证人确实无法出庭作证是可以提供书面证人证言,此时的书面证人证言毫无疑问是言词证据。
辨认笔录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中的一类,一般认定为鉴定意见类证据。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
1、“询问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公诉人就其询问证人的过程和结果所作的书面记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只有八种,询问笔录,并不在其中。因此,询问笔录仅是实践中采用的一种言词文件,往往是被当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代理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都是是间接证据,属于书证范畴。庭审笔录是直接证据,也属于书证范畴。搜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身体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后制作的笔录,其附件包括
现场笔录不属于书证。现场笔录是与其他诉讼比较,属于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关于现场笔录是否属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属于传来证据,不是第一
严格意义上,监控录像当然能够作为离婚的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类型。而监控录像,就是视听资料的典型代表。但是,离婚诉讼中,视听资料不一定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这主要是因为当时人在收集视听资料,也就
家暴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录音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材料。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其中,直接证据包括:出警记录、受伤部位的照片、就医留下的病例、医疗费单据等等;间接证据包括:邻居或者家人的证人证言等。如果遭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