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0
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给付仓单义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按照交易习惯出具保管凭证的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等。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保管合同不是诺成合同,而属于实践性合同。诺成合同仅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方成立,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就合同达成合意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是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包括给付仓单义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该给付仓单。保管人也应该在仓单上进行盖章或者是签字,这是给付仓单的义务。其次,有验收以及接受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然后,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的,具有危险通知的义务。最后对于仓储物实行保管
二者区别为: 1.合同性质不同。顾名思义,一个是有偿合同,一个是无偿合同。 2.合同的生效时间点不同。有偿保管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并生效;无偿保管合同双方的合意仅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合同生效需要交付保管物才能实现。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有:危险通知义务,在货物发生变化、货物临近失效期、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按要求返还仓储物;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等。
仓储保管合同的内容有:货物的品名和品种;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等。
仓储保管合同有如下基本要求: (一)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储存条件; (二)仓储保管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 (三)仓储保管合同的其他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