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协议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协议主体的法人、非
隐名股东协议无效的情况: 1、代持协议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侵害其他股东有效认购权的; 3、协议程序、形式、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转让股权的; 5、其他无效情况。
隐名股东是指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由当事人出具资金,其他人代为出资,并担任公司股东,由出资方实际获取分红,或由代持人按照出资人意愿意愿行使股权的行为。
隐名股东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也没有这一名词。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以他人名义记载为公司股东,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其相对应的是名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
挂名股东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名股东协议无效: (一)一方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另一个是公司的挂名股东,隐名股东需要对公司履行出资责任,但是不会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找到他,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需要签订协议。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面几个标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 第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有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份协议既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明名股东的依据,也是一份有力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