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有: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
租房合同不是本人签署经授权或事后经追认是有效的。租房合同代签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未经本人同意签订的租房合同本人可以确认无效,但经授权或事后经追认的,租房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适用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是通过向法院申请的方式行使,当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
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
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效力为,次债务人需要向其债权人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应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接受的,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终止,并且次债务人获得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向债权人提供物作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该物优先受偿。而债权人的代位权则是指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
债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有效的债权。债权不存在的,转让无效; 2、转让的合同权利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转让双方应当达成书面转让协议,需要双方签字认可; 3、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
债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1、债权转让的对象是有效的债权; 2、转让的债权不属于不得转让的范围,不得转让的主要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不得从权利债权中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应当达成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应通知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