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7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期限;如果债权人与担保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无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如果担保合同里面有约定的担保期限,那么就按约定的期限来;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期限,那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起担保期限是六个月;如果担保合同里写明担保人担保至债务人还清债务为止,这种情况属于约定不明,那么这种情况下,担保就是从约定的还款
1、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
视情况而定。 (1)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
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无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为主债务
民间借贷中担保的失效期限一般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遵循《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
抵押担保的期限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自行约定,但是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保证期间则按照法律规定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抵押权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