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3
母腹中的胎儿在没有死亡时都具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
继承权不会因为继子成年就丧失,继子成年后仍然可以依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遗产。法律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
在被继承人去世,遗产还未开始处理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多个继承人对房产的继承有以下情况: 1、社会保障住房,由于住房与当地政策密切相关,有些事先同意不能继承,有些强调没有所有权,只能继承房屋的使用权; 2、自有商品房或宅基地上住房,如果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多,可在大家同意的情况下共同拥有和享有产权
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可以是国家、集体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
继承权丧失法律特征是: 1、继承人必须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等行为; 2、继承权丧失一般适用于各种继承; 3、必须有法定事由才导致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情形如下:(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另外,民法典生效以后,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
继承人对遗失物原则上是拥有继承权的。 一般情况下,遗失物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所以其可以参与继承的。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或者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因此,在一定的时
代位继承的继承顺序如下: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出现如下情形的,遗嘱继承按法定继承处理: 1、全体法定继承人或者全体第一顺序徐继承人均为遗嘱继承人的; 2、遗嘱继承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继承权的; 3、其遗嘱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 4、遗嘱未涉及的部分等。
丧偶的儿媳是有继承权的。 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就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