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2、工会代表。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更了解企业、职工的情况,能够代表全体职工的根本利益。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和解决劳动争议,居中裁断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其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对双方争议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结果,就会在开庭记录上签字。 之后,仲裁机构会制作一个正式文本,并送达当事人,从送达之日起,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调解书虽然已经签字了,但在送达当事人之前,还不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和机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和解;和解不成,可以找调解组织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找人民法院来起诉处理。
可以调解劳动争议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区别如下: 1、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2、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而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 3、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时效30日,而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是60日; 4、具有的法律效力不同。
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途径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起诉。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 1、协商: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 2、调解: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要求有关机构调解; 3、仲裁: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申请仲裁; 4、诉讼: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不服仲裁的,提起诉讼。
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有: 1、协议解决,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 2、申请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劳动者拒绝调解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劳动者不愿意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情形包括: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