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是该条规定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被告户籍地、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法院管辖的确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应当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也可以协商确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如果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理赔流程如下: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缴纳医疗费等费用的单据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
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