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如无约定则默认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连带责任保证有期限,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期限的,那么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
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需要根据具体约定而定,关于保证期限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情况。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自行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候,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连带保证的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的期限,按照债权人与保证人依法约定的期限来确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也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双方约定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连带保证的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