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船舶留置权不仅具备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 (二
1.不可分性;2.物上代位性;3.特定性;4.追及性;5.公示性。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分担海损、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而且应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支付,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保留其货物。第八十八条承运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船舶留置权不仅具备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
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根据《海商法》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
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因。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二、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探视权,通常指的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其未成年子女联系、探望、会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行使探视权利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当协议不成时,一般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的特点有: 1、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是针对夫妻
留置与两规的区别如下: 1、双规和留置的依据不同。双规直接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而留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双规和留置的实施对象不同。留置是试点地区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据全国人大授权采取的措施;
可撤销合同有下面三点特点: 第一,可撤销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就是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的内容不符合合同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当事人可能因为某种原因签订合同,而非自愿,比如受到胁迫欺诈、由于重大误解或者乘人之危而被迫签订合同,这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