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传闻证据必须排除。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应依法予以排除,只有经过检验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1、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传
行政证据规则是怎样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1、传闻证据带有不真实的属性。 2、传闻证据的提出通常不会经过宣誓。只有经过了宣誓,证人在法庭上才具有了如实作证的义务,其才可能因为虚假的证言而承担法律责任。 3、传闻证据无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实的最有效机制。
(一)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二)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
刑事证据的采信标准,可以细分为三方面标准:真实性标准、充分性标准及证明标准。真实性标准是指:只有经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这个标准上就充分的显示出刑事证据采纳和采信标准的不同,证据具有客观性时并不能就判断该证据是真实的,所以当证
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1、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2、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一般有三个,具体如下: 1、证据合法性标准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排除非法证据; 2、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
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只有在收集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才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使用传来证据应遵循一般的证明规律。还需要遵循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等规则。
在诉讼中应尽量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只有在收集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才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