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3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第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
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标的质量的责任。 2、标的数量的责任。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3、包
1、标的质量的责任; 2、标的数量的责任;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合同一旦违约是要承担责任的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有标的质量的责任、标的数量的责任、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3.包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3.包
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有: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2.迟延交付的责任;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任; 4.擅自更换材料或修理物零部件的责任; 5.保管不善的责任;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
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行为人有签订定金合同的,还需要按照定金罚则来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法律其他规定。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3、包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修理、重作、减少报酬等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七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