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为社会主义劳动法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的规定是看双方之间是否签订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有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就是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要看是否有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劳动法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是: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实施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的建立、终止,是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一定的招工、退工手续来确定的。但办理退工手续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从因果关系来说,先有劳动关系的终止,然后才有办理退工手续,开具退工单的问题。
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不同,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认定如下: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建立考虑的是实际用工之日,而不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双方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