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一,法律属性不同。商业秘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由企业事业自行决定是否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国家秘密受到《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保护,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是否构成国家秘密、保护期限、保护密级以及涉密人员其他义务。 二,保护范围不同
“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
商密标识和保密期限三个部分组成。比如二级商密一年。标识不能用黑色实心五角星。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通常也是密级,商密标识和保密期限三个部分组成。比如二级商密一年。标识不能用黑色实心
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是无限期的,应该永久的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即使权利人与义务人未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商业秘密未被披露且仍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商业秘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知悉
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应当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赔偿,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来赔偿;如果仍不能确定的,由法院在五百万元以下判赔。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若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会认定为是民事侵权行为,有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的情况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侵犯商业秘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停止侵害主要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赔偿损失要求商业秘密侵权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权利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切记,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消除障碍、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权、赔偿损害; 2、行政责任。商业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情况处以一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处理侵权物品; 3、构成
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应按双方签定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违约人虽没有造成权利人损失的,但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的仍应支付。侵权责任。首先是赔偿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