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5
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没有区别,间接代理就是隐名代理,不过,法律制度中没有具体规定隐名代理,隐名代理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 “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也不明
隐名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主要在于被代理人的身份是否为委托代理人所知道。 1、具体而言,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后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形式,而间接代理是代理关系的再次委托。 2、因此间接
代替别人签字是否有法律责任视情况而定。如果代签人有当事人的合法授权或者当事人对代签合同事后追认的,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果代签行为人没有委托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的,该代签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签行为人承担。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有效,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为无权代理。如果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越权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隐名代理的表现形式包括本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以及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进行隐名代理的形式包括: 1、代理人实际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有代理权,但不披露代理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不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但明示为其利益进行代理活动。
隐名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隐名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法律行为。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告知第三人其代理身份。对于第三方,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与委托人无关; 2、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活动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代理的,对被代理人纯获利的法律活动。
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后果如下: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2、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3,恶意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代理人的后果由本人(即被表见代理的人)承担。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代理人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表见代理行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