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9
这里所指的暂予监外执行应该是指保外就医。保外就医与减刑没有必然关系,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以下情形,能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犯人缓刑监外执行监护人不能随意变更。因为缓刑监护人其实就是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所在单位的基层组织,基本上是各地的司法部门,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
行为人被监外执行的,不能折抵刑期,在我国,只有被羁押才可以折抵刑期。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应当对其进行收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监外执行期间,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相应的处罚为:可先行拘押。如果所犯新罪尚不够判刑又需收监执行的,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可直接送原劳改队收押;外省放回的,由省公安厅指定的劳改队收押。如所犯新罪需要起诉判刑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对于
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那么其处理的规定一般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因此对于监外执行期间的新罪处罚
监护权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这是一种强制行为,需要满足很多条件。这种强制执行有其特殊性。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拒不执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
犯罪嫌疑人在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间,若公安机关认为具有收监的必要的,仍然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收监处理。《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应当及时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