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医疗鉴定有各级地方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订立合同可以采取的形式: 1、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 2、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视为书面形式的形式; 3、口头形式; 4、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
不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六个方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
当事人申请在医疗鉴定活动中进行回避的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时,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回避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伤残鉴定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是委托法院进行鉴定。 1、受害人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
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司法鉴定的地域性规定是: 1、司法鉴定可以在本市或者外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选择,选择权交给当事人和业务庭。 2、当事人有要求并愿意承担费用且业务庭也认为选择外地的中介机构更为适宜的案件,经庭长批准可以选择外地的中介机构承担司法鉴定工作。 3、
不予准许司法鉴定的情形如下: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刑诉法重新鉴定的情形有: 1.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