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8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
精神病人通常都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住院治疗本身就是一种全封闭式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治疗,病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在医院的监管之下,医院对病人应负有全部监护和管理义务。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 (1)、责任本身就是一种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
1、一般情况下,如果医院误诊是由于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的过错构成侵权的话,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若是患者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医院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害,医生或医院有过错时担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害,诊疗医生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医疗损害中,就算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受伤,院方作为雇主也要承担代替责任。换句话说,医疗损害事故中,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患者在治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存在过错,院方就需要承担相应
侵犯人格权是属于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上述所说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
负同等责任情况下的事故双方,发生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费用,导致事故发生的双方应该一起承担,各自对对方的费用承担一半。 发生车祸的车辆都是机动车的:哪一方的过错比较多,则分担的责任越重;在其承保范围内,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