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
下列法院有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包括: 1、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上述主体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法律另有规定
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该住
民事离婚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以及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的二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重刑的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下列法院有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
民事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的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一审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