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非法采矿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故意实施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标准: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上必须为故意; 3、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4、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于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下列三方面认定: 1、默示担保条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 2、明示担保条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规定为:实施该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的认定为若是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则应当由生产者赔偿。若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由销售者赔偿。但是为了被侵权人维权的方便,被侵权人是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的。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认定如下: 1、产品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2、明示担保条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3、默示担保条件。国家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认定标准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