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是: 1、展示执法状况; 2、收集证据; 3、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依法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4、听取陈述和辩护,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填写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 6、当场收缴,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后的程序为:检察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决定起诉,则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则安排开庭时间,开庭后审理案件,最终做出判决。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如下: 1、以书面形式,即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抗诉书。 2、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在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的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程序为:1、被害人决定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状以及其他案件材料;2、检察院收到被害人的申诉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无论是否受理都要送达告知书给被害人;3、受理的,应转给下级检察院审查,或者
检察院申诉程序为: 1、刑事申诉的立案,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 2、刑事申诉的审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 3、审查结果的处理,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
检察院刑事办案流程大致如下: 1、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并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 3、侦查; 4、侦查终结后提出公诉或者依法不起诉。 在纷繁复杂的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其中少不了的一环就是检察院对刑事
等待《立案通知书》,然后应诉。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会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即一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是检察院认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时间为一个月,可以补充侦查两次。
案子送到检察院下一步是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