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公司章程对下列人员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有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并经登记。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内部人员均有效,均需遵守章程的规定。
隐名股东显名的程序: 1、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变更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4、交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 5、股东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是可以的;公司章程是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代持股份
这里没办法准确回答公司的暗股指的是不是隐名股东,因为我国法律制度中不管是对暗股还是对隐名股东,都没有特别明确的法条,事实上,隐名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参加公司的经营,但也履行了出资义务,主要是通过显名股东行
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约束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
隐名股东,即经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义投资,而不将自身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合同权利,但很难以此协议来对抗其他第三人。 因此,名义股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一般而言,除非经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隐名股东是不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但是作为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