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9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指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定。对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绿化工程质量验收程序规定: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形整理检验批,假山、叠石、塑石主体分项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如下: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将事故情况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施工队不得自行处理。 2、由责任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
首先,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部位,要停止施工,然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进行全面的调查,包括现场,设计等。 第三,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问题的分析,判断问题出现的原因。 第四,根据问题的原因,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必须有详细的处理方法。 第五,根据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以停
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 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 三、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 四、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工程质量事故的判决标准: 1、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方法: 1、交由法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2、根据工程合同中约定的鉴定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鉴定; 3、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当发生工程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应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责令改正。
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程序是: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 2、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3、批复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