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条及司法解释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那么会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条及司法解释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因此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客体是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
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为: 1、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有三种情形: 1、犯此罪,如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此罪,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有三种情形: 1、犯此罪,如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此罪,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是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