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1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确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涉外离婚诉讼进行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是:一般仍是以被告住所地或金蝉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如果是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且定居地法律规定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应当国内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条款规定,涉外离婚诉讼,通常情况下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在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情况下,通常是由经常居住地的当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在国内结婚并且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是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以下情况除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涉外离婚通常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应当依法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涉外离婚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夫妻双方一方为外国公民,两人的婚姻为跨国婚姻,因此如果一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则应当由原告
涉外离婚的管辖具有如下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一般原则的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
涉外民事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地的法院管辖;因在中国履行涉外合同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有: 1、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即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只要合同的标的物,其代表机构、或者履行地等在我国的,则可以由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原则,即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一)一般地域管辖 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 (二)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 (三)协议管辖 指某些涉外
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