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4
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结婚、二人之间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
无效婚姻的申请人包括下列人员: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姻登记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三种: 一、存在重婚情况的。重婚可以表现为当事人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 二、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 三、双方或者一方未到法定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于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
婚姻无效的情况包括:重婚;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或者一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的情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 1、重婚的人,是指前婚未解除,与他人登记结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代以内的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表兄妹禁止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不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