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劳动仲裁委裁决的争议类型包括: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4、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仲裁裁决撤销情形包括: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证据伪造;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
劳动仲裁裁决撤销情形包括: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证据伪造;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
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其他。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
下列人事争议仲裁会被受理: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一)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各方当事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或订立时没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
劳动仲裁程序介绍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 二、审查受理。 三、仲裁前的准备。组成仲裁庭。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调查取证。拟定仲裁方案。 四、仲裁审理。
劳动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风险包含以下: (一)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二)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 (三)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 (四)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如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1、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