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
公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 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首先,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
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行使。 因此,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
分为两种情况: 1、认缴股权转让后,如受让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原股东即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彻底免除。但如其他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发起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连带缴付责任。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
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是不能转让股权的,出资不到位股东就没有相应的股权,所以转让是无效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
出资缺陷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出资缺陷不会使股东失去股东权利,但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缺陷股东股权转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股东不实际出资的股权,可以转让。 2、只要该股权是合法有效存在的; 3、属于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并且股东与受让人协商达成一致,也告知了债务人的,该股权可以转让。 4、至于出资义务,由转让人与受让人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股权变动存在两种形态。一是股权转移,比如股权继承和股权遗赠。它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这一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引起的股权变动。另一种是常见的股权转让,它是出让方和受让方基于合意实施的法律行为,引起的股权变动。 股权转移,除非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