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8
可采用下列方法,终止采购合同,即解除采购合同;债务人履行采购合同的义务;债权人将债务免除;债务人依法将采购合同的标的物提存;以及债务互相抵销等方法。
政府采购合同不可随意解除。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
采购合同终止定金依照下列方法处理: 1、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 2、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应对其履行部分免责,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可以不用返还。 《
采购合同终止定金退款的方式: 1、双方当事人就采购合同终止时定金退还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2、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定金则可以退款;协商不一致的,若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导致合同终止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主张定金双倍
政府采购合同能解除,事由如下: 1、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 2、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 3、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 4、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解
政府采购合同不可以随意解除。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或法定解除。有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协议解除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解除;法定解除的,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政府采购合同不是行政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与采购单位及投标单位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2、政府采购合同既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又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
行政协议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识别,即主体上是否有行政机关、内容上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目的上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如政府采购桌椅的协议,如果采购是为政府自身服务的,就不属于行政协议,应作为民事合同处理。但采购的桌椅是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方式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
采购合同的终止: (1)采购合同清偿。 (2)合同解除。 (3)合同的抵消。 (4)采购合同的提存。 (5)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 (6)采购合同的债权债务混同。
终止采购合同的方法:采购合同清偿;合同解除;合同的抵消;采购合同的提存;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采购合同的债权债务混同。清偿,是指供采双方都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完了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