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1
该司法解释共有28条,其结构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1至26条属于第一部分,属于主要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理论上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债务。第一部分再细分,可以分为两部分。第1至23条是关于实体的;第24至26条是关于程序。第1至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但如果工程还未施工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合同中的双
工程保证金合同有效的书写内容包括:工程保证金合同当事人(即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质量保证金具数额、履行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双方的签字或盖章、合同订立时间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约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专属管辖,由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