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2
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 2、犯罪既遂按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而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又叫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行进行性交行为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区别: 1、强奸罪中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强制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人为对象; 2、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强奸罪的认定要件为: 1、客体要件。若对象是幼女,则犯罪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其犯罪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 2、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 3、主体要
强奸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的任何一个区间内,而诉讼时效中止仅能发生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同时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时效应当重新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止的,时效计算暂停,并且在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开始计算。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判断依据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犯罪未遂需具备以下上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
应这样判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两者都是未完成形态,但是未遂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中止是自动防止犯罪。同时二者的处罚也不一样,根据
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后者重。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会被判刑,造成损害的会在法定刑基础上从轻、减轻判刑,犯罪未遂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