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它组织;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故意的,构成犯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
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是:无法用专利法保护的,用商业密秘密保护,一种是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二是创造性高度不够;对于公开后容易被竞争对手闹开的方案,用商业秘密保护;产品生命周期过长或过短的这种方案,不宜用专利保护。
商业秘密的概念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据此可以归纳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 1、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
商业秘密的定义: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特征包括:具有秘密性、价值性、竞争性、合法性等。
专利优先权的特点具体如下: 1、具有附属权性,即没有专利申请权,就没有专利优先权; 2、产生于专利申请后,且需经申请才产生; 3、时效性,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优先权才有效,过期则无效; 4、专利优先权的其他特点。
商业秘密包括: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信息等商业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有实用性并且权利人为此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所以一旦侵权了别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前提的,它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行为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因此,必须注意区分犯罪与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并未因此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只能按一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商业秘密要有秘密性、价值性和防护性等条件。 1、秘密性,只有尚未公开的信息才可称为商业秘密; 2、价值性,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实用性等特征; 3、防护性,商业秘密应当是已经被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商业信息; 4、商业秘密要有的其他条件
商业秘密的特征如下: 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一般是不对外公开的; 2、不具有排他性,共同知道商业秘密的人不能够限制另一个知道商业秘密的使用或转让商业秘密; 3、利益相关性,商业秘密一般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 4、商业秘密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 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 4、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自动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