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2
回避制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劳动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等程序。回避制度适用对象:存在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仲裁员等。
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根据法律规定,刑诉回避制度适用的主体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如果是以下情形就有权请求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
限制减刑是《刑法》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减刑是激励犯罪分子改造的刑罚制度。中国的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也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从而维护社会和平。相对而言,中国的刑罚是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只要犯罪分子有积极悔改的表现,国家和人民就愿意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执行机关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绑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3、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员。对于以上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在判处死缓时决定对其限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
依据《刑法》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第二、检举监狱内外
减刑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