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2
财产遗嘱的有效,需要根据遗嘱的形式来进行判断。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打印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生效要件,均须立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为真实意思表示。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签名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项: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生前,自然人有权订立遗嘱,但是需要注意,并不是自然人所订立的遗嘱,就一定能够发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订立遗嘱的人也就是被继承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来说,这主要依据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严格意义上,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自书遗嘱有效期这一种说法。正确来说,应当表述为:自书遗嘱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在生前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如果遗嘱人在订立自书遗嘱之后,又
遗嘱是否要进行公证,主要是由立遗嘱人决定,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相比其他形式的遗嘱会更强一些;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的形式一般包含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不同的遗嘱形式,它们生效的条件也各不相同。 遗嘱人需
自己写的遗嘱,即自书遗嘱,不一定需要公证,没有公证过的遗嘱也是有效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强于没有公证的遗嘱。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立了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无论公证遗嘱是先立的,还是后立的,其都具有优先效力,其他与其内容相抵触的
首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遗嘱的效力小于遗赠扶养协议,大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继承开始之后,首先要看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的,与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一方是最先有继承权利的人;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且遗嘱无效,或者还有财产没有被继承的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或事务做出的个人处理。遗嘱一般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
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至户口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公证遗嘱不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是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全文、亲笔签名,并明确注明自书遗嘱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
遗嘱公证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场,不需要见证人,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公证机构可以是遗嘱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公证,还可以向不动产所
老人立的遗嘱,在老人去世之后,就不能进行更改了。变更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时间要件,也就是需要立遗嘱人,在尚未去世时变更。换句话说,订立或者变更遗嘱,都是老人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阻碍。如果老人已经去世,遗嘱就不能做任何更改
国内的公证遗嘱,在香港的效力问题,主要根据遗产的所在地不同,做出不同的区分。如果遗嘱涉及的财产位于内地的,这时候在国内办理的公证遗嘱,在香港也有效力,但是不能直接在香港过户。如果涉及的财产在香港的,在国内办理的公证遗嘱,要适用香港法律,也就
自书遗嘱要有效,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遗嘱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不能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如果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的财产,那么遗嘱是无效的; 2、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要年满18周岁,并且精神状态正常,能够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