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 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另外,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
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第17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有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因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申请破产的,其破产财产应当用于清偿其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了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之后,再根据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属于遗产债务的: 1、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的合同之债;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 6、其他个人合法债务。2
债务人的财产:不仅是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而且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也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债务包括: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债务;其他的社保费用和欠缴的税款;以及普通的破产债务等。对于上述债务,破产企业需要按照顺序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