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2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法院判刑如下: 1.行为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为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为:构成本罪,关键是判断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倾覆危险,是否会影响到交通运输的安全。这就要考虑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破坏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是否为火车、电车、船只、汽车和航空器等因素。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反则,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从事交通运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
法律中的规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会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会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罚,过失犯罪的会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特征是: (1)主体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 (3)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特定交通工具; (4)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破坏性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该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特定交通工具;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破坏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