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7
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后,一般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就会经过。劳动者申请仲裁是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仲裁开庭时原则上不可以再补充新的请求事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仲裁开庭时,申请人提出增加仲裁请求,对方没有异议且经仲裁庭准许的,也可以一并进行审理和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一般会在一年后过期,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