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无效婚姻不能撤销,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主张婚姻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婚姻不能被撤销,而只能由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法律规定,主张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但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婚姻申请解除,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是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发现如果有下列情况的婚姻无效: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无效婚姻不能撤销,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无效的婚姻有以下几种: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撤销无效的婚姻一般是不能向行政部门申请的,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年的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之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
无效的婚姻有以下几种: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违反结婚的法律规定,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申请撤销,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三种,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两种,包括因胁迫而结婚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
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的婚姻其实是一种法律上的分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知,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一种形式,即为因胁迫而结婚。而无效的婚姻情形有:1、重婚;2、婚姻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在婚前就具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并
无效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解除。符合条件的民事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对当事人就不具有约束力,也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依然有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