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1
仲裁一定要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
专属管辖能否约定仲裁 专属管辖是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有二: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
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的处理方式: 1、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 2、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认为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果认为
仲裁裁决协议不明仲裁地的,可以在法院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约定不明裁定书的情况下,未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实体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认为能够确定仲裁
专属管辖案件可以约定仲裁。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因此,专属管
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只能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仲裁立法时,应当考虑在仲裁当事人双方之间尽量求得一种平衡,做到既可以保证当事人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正当权利,又可以把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不可避免造成的程序拖延,降低到最低的适当的程度,
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均有管辖权。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跟劳动者约定仲裁管辖地呢?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目前各个地方的裁判思路并不统一。但多数意见认为,劳动仲裁是不可以约定管辖权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某些仲裁条款可能约定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原则上,对于没有特别规定的,仲裁时效适用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也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但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则按照特殊规定确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来说是3年,但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劳动争议不可以约定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口头仲裁协议无效,必须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约定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