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1
合同中的仲裁管辖约定属于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条款,合同无效的,并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对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法律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与意思自治,对个人权利的让与或放弃皆宽容对待。但劳动法律关系不同,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具有财产、人身依附性,难以就合同内容提出变更。围绕劳动争议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 某些仲裁条款可能约定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说合同中有关争议方法的解决,只要双方有仲裁协议约定,即使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也不影响仲裁的管辖。
合同中的仲裁管辖约定属于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条款,合同无效的,并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同时约定仲裁和法院管辖是无效的,但有例外。
劳动争议约定仲裁管辖无效。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管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一般是无效的,但有例外。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仲裁是我国为公民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属管辖的案子可以约定仲裁。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