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遗产公证若没有被推翻,则遗嘱一直有效。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口头遗嘱见证人要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口头遗嘱需要有见证人,见证人可以提供口头证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立口头遗嘱。但是应当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待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当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
口头遗嘱执行制度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形式要件。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应具备的有效条件: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证人。一般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如果危急情况消除的,遗嘱人一般应重新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录像遗嘱取代口头遗嘱。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订立口头遗嘱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继承公证进行的办法: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财产权属证、公证申请书等材料,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经审查,确认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口头遗嘱继承公证的程序是: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财产权属证、公证申请书等材料,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经审查,确认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附义务的遗嘱由继承人履行义务后有效;公证遗嘱经公证后未经遗嘱人撤销或更改,或有新的遗嘱内容冲突的,一直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
口头放弃继承遗产有效。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口头放弃继承作出了意思表示,有效。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接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