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6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有《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该解释中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
拐卖妇女儿童未遂罪的认定应当在犯罪事实上进行认定,如果没有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事实则显然可以认定为未遂情况,相关情况有拐卖妇女儿童在犯罪行为在实施时,受到其它特殊情况的干扰导致没有成功等。
中国刑法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立案标准是: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的妇女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的妇女不进行解救的;对被拐卖妇女不进行解救,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伤害、死亡后果;或者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悔罪态度很好等等。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定罪规定是:如果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的,就可构成该罪。一般对行为人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构成要素: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
刑法规定拐卖妇女罪的立案标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条件是,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认为是既遂。法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侵犯的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因为妇女儿童都是人,是人就不能当作商品一样的买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 2、本罪在行为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