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1
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不能认定成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既然劳动关系都不存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当然不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第4条第
退休返聘的员工发生工伤赔偿如下: 1、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再具备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2、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就业工作中受到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
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一般不会发生工伤,但可以依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果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依法为其申请工伤赔偿。
对于返聘人员的工资,在会计核算中可作为职工薪酬核算。但在税收管理中,对于税前可扣除工资处理更注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如返聘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会被认为向企业提供的是劳务,其支出不能列入税法上所称的“工资薪金”中。
需要交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返聘满足“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满足条件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所得依法征收的税。
由于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的关系是按劳务关系来处理,所以其工资标准由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自行协商确定。但双方可参照劳动关系,按照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并根据退休返聘人员的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工资数额。
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标准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劳务人员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即不享有一般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工龄可以按照返聘后的工龄计算,也可以不计算工龄,因为已经不涉及经济补偿的问题。除非公司愿意给这些返聘人员支付。 退休后返聘的,将
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向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离职手续,享受到退休待遇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一般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是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赔付,具体如下: 1、赔偿的标准: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交通食宿费: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待遇争议,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工伤应当视为一般侵权行为,按照侵犯人身权利进行赔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