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根据《民诉意见》第199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故案外人执行异议可以中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
执行异议成立条件包含: 1.申请人必须主体适格; 2.申请人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 3.申请人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4.申请人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能停止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某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
条件如下: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4.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5.
条件如下: 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4、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
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是: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3、法院审查理由成立; 4、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一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是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是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的裁定,或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案外人对前者裁定、申请执行人对后者
可以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当事人无能力履行或者履行确有困难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且确有理由的;或者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