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是指债的标的有多项,但是债务人只需要履行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没有作出选择的,经过催告仍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选择的,选择权转移到对方。
选择之债的选择的规定包括: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 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 5、依选择权人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一般情况下,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但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选择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那么选择权就转移至对方行使。
应当是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的期限为:接到公司成立清算组的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如果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司公告成立清算组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享有选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并且享有选择权的债务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作选择的,经合理催告后,选择权会转移给对方。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原则上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将选择权赋予债务人,有利于债务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最适宜债务履行的选择,能够更大程度地确保交易实现。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即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三种例外。一是法律对选择权
如果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才能进行债务转让,否则在保证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让,那么保证人是不会再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需要以下条件,该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该债务必须具有可转移性,必须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果债权人允许债务转移但是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则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之标的的选择权归属: 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债务人。
以通知书形式送达破产案件受理通知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以公告形式送达的债权人,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债权人行使破产参加权,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参加破产清偿的诉讼期限。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可以撤回。但如果债务免除通知与债务免除撤销通知同时到达债务人,或债务免除撤销通知先于债务免除通知到达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免除债务可以撤销。
在有多个债务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债务人进行债务的偿还,也可以向全部的债务人索要债务。法律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